Page 353 - 唯識藏_14
P. 353
分;所不見,是餘有分。差別者,若眼是一有分,餘一切亦有分;若一餘有分,餘一 。所以者何?香等三界於一及餘,皆有可生鼻等識義,眼等不爾,故如色說。」 ,至根方取,是不共故,一取非餘,理應如眼等,不應如色說。雖有是理,而容有共 建立同分及彼同分。如說色界,聲、香、味、觸應知亦爾。聲可如色,香、味、觸三 具說如彼。 彼不應作是說。云何有眼而非同分,亦非彼同分?應作是說,於三說中,初說應理。 非彼同分。諸不見色眼於自有情,名彼同分眼;於餘有情,非同分眼,亦非彼同分。 ,亦名彼同分眼。復有說者,諸見色眼於自有情,名同分眼;於餘有情,非同分,亦 ,名同分眼;於餘有情,名彼同分眼。諸不見色眼於自有情,名彼同分眼;於餘有情 分,彼同分亦如
若依《雜心》:「謂眼見色,是有分;不見色,是餘有分。謂色,眼所見,是有 又《俱舍》云:「眼不共故,依一相續建立同分及彼同分;色是共故,依多相續 若依《婆沙》,有其三釋。初師說同《俱舍》等。有作是說,諸見色眼於自有情
解深密經疏卷第十二
3
4
4
3
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