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 - 唯識藏_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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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」者,是分別義。根等有能生三受分位,觸能分別,令三位  稍寬《對法》,皆有順生三受相故。此中通取似一切能,最為盡理。又彼論中言「分  能分別根、境、識三,順三受故。」分別生三受,同《對法》文,分別根、境、識,  盡,唯能領似順生三受所有功能,以受是觸近所生故。《辨中邊論》第一卷云:「觸  六轉者,顯變異是根體之用。《對法論》中,以根用勝,但分別根,仍不分別根功能  別根之變異,不說分別識、境變異。今言「等」者,等取《雜集》。復言「根之」第  領觸,不領作意等。  爾。觸不似彼生識及觸二種功能,無勢分故。若約見自證分相生,亦有似義。又如受  。又分限故,謂根及境能生於識,亦能生餘二種功能。識但生餘,無自生用,例觸應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述曰:下會相違。謂三和位引觸起時,根變異力勝餘二種,故《集論》等但說分  論:「根變異力」至「根之變異」。  為答此問,故次說云:  問︰若似三功能,名分別變異,何故《集論》第一等云「於根變異,分別為體」?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末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* 殊,分三位別,故名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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