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45 - 唯識藏_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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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欲等,有十个三也。此中但舉初一、後一。 三,復以決定、所觀起解、定、惠三。如是於曾習、所觀起念、定、惠三。合總四境 有三,謂於決定、曾習、所觀起解、念、定三,復於決定、曾習、所觀起解、念、惠 、曾習、所觀起欲、念、惠三,復以所樂、所觀起欲、定、惠三。如是以決定為首, 決定、所觀合起欲、解、惠三,復以所樂、曾習、所觀合起欲、念、定三,復以所樂 定、曾習合起欲、解、念三,復以所樂、決定、所觀合起欲、解、定三,復以所樂、 个二數也。 念、惠。次以所觀同起定、惠為一。今論有三,舉初之二及此後一。總合以前,有十 合起解、惠。次以曾習為初,有二,謂以曾習、所觀合起念、定,以曾習、所觀合起
論:「或時起四」至「合為五四」。 述曰:此說於四境起三數。初以所樂為首,合餘有六,論但舉一。謂於所樂、決 論:「或時起三」至「合有十三」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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