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此總凡解不共無明。顯此識者:一、恒行不共,此七俱是,今此所諍,餘識無也。 未見正文。 是不共攝,不遍三性心。今此勝用能遍諸心,故偏對彼說。餘三名不共,論師理准, 主故。
述曰:下顯差別,有三︰一、彰二別明識有無;二、引證;三、大小異。此初也 論:「不共無明」至「此識非有」。 對餘識中無明惑故,且說此識不共無明,非此餘三不名不共。謂餘部計餘識無明 若爾,何故唯說無明? 述曰:此第二釋。許此俱三,亦名不共。 論:「或許餘三」至「且說無明」。 述曰:此論主通。無明主義,如前已解,此一答文也。不許見等名為不共,彼非 論:無明是主,獨得此名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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