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別即為二。「悔,謂惡作」者,以體即因,即諸論說惡作者是。惡作非悔,悔之體 定名。 彼類非一,故說「等」言。
述曰:自下第二、別解,為二︰初解悔、眠,後解尋、伺。於中各二︰初別後總 論:「悔,謂惡作」至「追悔為性」。 述曰:此界繫局,亦非遍無漏。此但舉地,故非別境,由不同前餘五位法,立不 論:非如欲等定遍地故,立不定名。 既不定染、善,不遍一切心,應是別境。 述曰:於五、七、八識及上二界全,多分無故。此先舉觸,作用先故,如前已說。 論:非如觸等定遍心故, 若爾,應遍行攝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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