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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為量。 明許故。然此文中,有宗中法,謂非思、惠、想及因,具足如文。此解正可相順,總 、惠、想,是彼悔、眠性故,如染悔、眠。染悔、眠體已成非思等故,得為同喻,因 餘上界思、惠、想等。此量准文,有宗具足。取宗中有法,思、想及性故,為因亦得。 、惠為彼惡作,一分思、想為彼眠體。 ,餘欲界染及上二界染者,皆非纏故。此即破染分為纏。第二、破欲界淨無記一分思 故,如餘思、惠、想,即是二界全及欲界一分淨無記者;或如餘染思等,謂除眠、悔 二分破︰初破欲界染思、惠一分為悔,染思、想一分為眠,非為纏性,是思、惠、想
述曰:此顯正義。各有別體,與餘思等行相別故,如貪等法,各別有體。惡作、 論:「應說此二」至「名世俗有」。 又解︰汝染悔與眠應非思、惠、想,是纏性故,如無慚等。淨無記悔、眠亦非思 總難云︰為惡作等一分非染思、惠、想,非彼惡作等二法性是思、惠、想故,如 述曰:此下第四,文復有三。上義不然,非思、惠、想纏彼性故。此合為因,有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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