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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故應別有。 故,何故染、淨即依別數,其無記者,無別依法,而依總立?又無記之性非癡、無癡 是總數故,說通無記。 染,追變 《對法》言通善等者,顯非定癡分。如《顯揚》第一解惡作云「於善不善事,若染不
述曰:惡作,思、惠二法為體。何以惠、思為性者?明了知所作故,以惠為體; 論:「應說惡作」至「所作業故」。 述曰:此下第三,文有其四。有義不然。《對法》及五十五、五十八皆言通三性 論:「有義:此說」至「無癡性故」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本
② 「變」,底本作「戀」,今依據磧砂本改作「變」。 ① 「及」,底本作「乃」,今依據磧砂本改作「及」。
② 為體」,不言無記。彼是通言,故善、染即以癡、無癡為體。又無記之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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