惱及隨煩惱。此為初二。下解後二,各有不善、無記二性。 淨後二。文易可知。 、五十八、《顯揚》、《對法》、《五蘊》皆同。
論:「有義:彼釋」至「二謂尋、伺」。 又解︰或復此二各有現行纏、種子隨眠二。 述曰:初破前師,次申其義。破他可知。申正義者,謂前來貪等、忿等,有是煩 論:「有義:此釋」至「纏及隨眠」。 述曰:自下第三、解「二各二」。尋、伺後說故,行相同故,尋、伺初二,染、 論:「二各二者」至「二類差別」。 述曰:尋、伺離思及惠二種,若體若用,類別無故。即如《大論》第五、五十五 論:「若離思、惠」至「不可得故」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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