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14 - 唯識藏_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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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別體明四緣故。 無一法非所緣緣,所緣緣外更無增上,然彼正緣時是所緣緣,餘不緣者是此緣故,以 十是違,亦是此緣故。 或違」,顯與違順能為緣。與後生異法為緣,非前滅法。謂且十因中,前九是順,第 非是與果等用,但不障力。「能於餘法」者,簡其自體,顯不同前所緣緣故。「或順 亦是有體,此簡所執。「有勝勢用」者,謂為緣義。即有為、無為,有勝勢用,此用 唯除相應自體,亦是所緣緣故。
述曰:此緣最廣,前三亦是。然今此緣,除彼前三,取三外之餘法為此緣體。雖 論:「雖前三緣」至「差別相故」。 述曰:此中有三︰初出體,次顯用果,後辨勝顯差別。此即初也。「若有法」, 論:「四、增上緣」至「或順或違」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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