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《大論》第五十七、九十已去、《對法》第五等廢立者,偈云︰ 攝法周,彼但影略。 無別法,四體上用也。或唯前
述曰:此出七體色,文可知也。 論:「前五色根」至「少分為性」。 餘如《樞要》說。 述曰:下辨勝顯差別。於中有三︰一、總標;二、出體;三、例指。此即初也。 論:「然增上緣」至「二十二根」。 今此所說,是順所生此緣之果。若違之果,一切皆通,令不生不住,不成不得故。
世間出世淨,依此量立根。 取境續家族,活命受業果,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末
① 三,第四無為,無作用故。又彼無住,略不說也。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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