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16 - 唯識藏_31
P. 516

如《大論》第五十七、九十已去、《對法》第五等廢立者,偈云︰  攝法周,彼但影略。  無別法,四體上用也。或唯前

                 述曰:此出七體色,文可知也。  論:「前五色根」至「少分為性」。  餘如《樞要》說。  述曰:下辨勝顯差別。於中有三︰一、總標;二、出體;三、例指。此即初也。  論:「然增上緣」至「二十二根」。  今此所說,是順所生此緣之果。若違之果,一切皆通,令不生不住,不成不得故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世間出世淨,依此量立根。  取境續家族,活命受業果,          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末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① 三,第四無為,無作用故。又彼無住,略不說也。此




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
   511   512   513   514   515   516   517   518   519   520   5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