故。 不有失。望此極差。
述曰:此第二解。依不共根、不共境故,說有六種,非謂盡理,而識類別實有八 論:「或隨所依」至「實有八種」。 述曰:總第三文也。此有二義︰一、隨轉理門,依小根器未建立於第七、八者說 論:「然有經中」至「隨轉理門」。 此說八識,何故阿含經等中說有六識? 述曰:自下第三、結會。今且隨《攝大乘》第一說有六證,總結前也。理第三文。 論:「證此識有」至「應隨信學」。 述曰:第三、總結。若有第七恒起我執,故善等法成有漏也。即是《攝論》我執 論:「由有末那」至「此第七識」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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