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 - 唯識藏_32
P. 7
。然此所待若能所受,皆此因攝。有以能受為因,能受為果,如待苦為樂;有以能受 觀待足故,足為因故,有往來業。」未必以受為因,所待非受故。又此論云通所受故 所生等為因也。 ,非受性故。即觀於此,隨是能所受,領彼所能受果。或生、住、成、得,此所待與 欲因。若待情欲,方求飲食,以受為食因。然領受處通能所受,不可言欲,欲不遍故 受方是,餘非。然有人云唯三受為體者,不然。亦待食等,而求噉等,即以所待食為 染分相生,以說為果,不相違也。 隨說之能作,名、想、見也。又《大論》約貫通諸法詮境,以說為因,《對法》唯依 、見起言說故,亦不相違,各據一義,故《對法》云「隨說能作」。隨說者,語也; ,約所詮是能詮之果,即能所二詮解因果。《對法》無著
然《大論》等皆言「待此,若求若取」,即所待受為所求等因。三十八等云︰「 述曰:「觀」者,對也;「待」者,藉也。即是此因通能所受。然所假藉能所之 論:「二、領受依處」至「能所受性」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本
1
4
4
5
5
3
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