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 - 唯識藏_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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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情能所觀待,故非此因。  。此解為勝。  等攝,竟有何失?  即親所待皆是引發、牽引等攝。  種望芽,內種望現,皆非此因。不爾,下應言得等流果,以不得故,唯疏相待者得,  等四無五分位故。觸雖有爾,然於所受非領屬己,不如於受,所以不取。  所領受法亦名領受故。  為因,所受為果;有以所受為因,所受為果;有以所受為因,能受為果:四句別也。

                 又解︰觀待情欲是觀待  又解︰若親相待亦是此因,下此果中但據疏遠,不言親者,故不說得等流果等也  答曰︰不然,以名遠故。名觀待者,即要非親、定異等因,名相通故。  問︰何故說因緣是牽引、生起攝故,亦是定異等攝?說觀待因是觀待,復是牽引  其所受中,通一切法,但除種子因緣之法。此因疏故,唯疏相待,方是此因。如  今於能受唯取受數:一、常遍諸心;二、五分位別。別境等法不常遍諸心,作意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本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① 義,要境待情,情待境方是,即能所受性。以種望芽,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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