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 - 唯識藏_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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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情能所觀待,故非此因。 。此解為勝。 等攝,竟有何失? 即親所待皆是引發、牽引等攝。 種望芽,內種望現,皆非此因。不爾,下應言得等流果,以不得故,唯疏相待者得, 等四無五分位故。觸雖有爾,然於所受非領屬己,不如於受,所以不取。 所領受法亦名領受故。 為因,所受為果;有以所受為因,所受為果;有以所受為因,能受為果:四句別也。
又解︰觀待情欲是觀待 又解︰若親相待亦是此因,下此果中但據疏遠,不言親者,故不說得等流果等也 答曰︰不然,以名遠故。名觀待者,即要非親、定異等因,名相通故。 問︰何故說因緣是牽引、生起攝故,亦是定異等攝?說觀待因是觀待,復是牽引 其所受中,通一切法,但除種子因緣之法。此因疏故,唯疏相待,方是此因。如 今於能受唯取受數:一、常遍諸心;二、五分位別。別境等法不常遍諸心,作意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本
① 義,要境待情,情待境方是,即能所受性。以種望芽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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