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16 - 唯識藏_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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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相現,即以此相為所依、緣。然眼等根非現量得,以能發識,比知是有,此但功能  實有不成。  障礙有對。是故汝等所執極微必有方分,有方分故,便可分析,定非實有。故有對色  不成麤,由此極微定有方分。執有對色即諸極微,若無方分,應無障隔,若爾,便非  方分。又諸極微隨所住處,必有上下四方差別,不爾,便無共和集義。或相涉入,應  各現。承光發影,處既不同,所執極微,定有方分。  ;若無方分,則如非色,云何和合承光發影?日輪纔舉,照柱等時,東西兩邊,光影  無質礙,應如非色,如何可集成瓶、衣等?又諸極微若有方分,必可分析,便非實有  色,定非實有,能成極微,非實有故。謂諸極微若有質礙,應如瓶等,是假非實;若  故。且所執色,摠有二種:一者、有對,極微所成;二者

                 五識豈無所依、緣色?雖非無色,而是識變。謂識生時,內因緣力變似眼等、色  又若見、觸壁等物時,唯得此邊,不得彼分。既和合物即諸極微,故此極微必有  餘乘所執離識實有色等諸法,如何非有?彼所執色、不相應行及諸無為,理非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成唯識論卷第一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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