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46 - 唯識藏_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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造善等。 言。 境界受,不共餘故。 法皆是受自性。故彼所說,但誘嬰兒。然境界受非共餘相。領順等相,定屬己者,名 受體,名自性受,理亦不然,違自所執,不自證故。若不捨自性,名自性受,應一切 ,應皆受性。又既受因,應名因受,何名自性?若謂如王,食諸國邑,受能領觸所生 以境界受共餘相故。彼說非理,受定不緣俱生觸故。若似觸生,名領觸者,似因之果 ,受有二種:一、境界受,謂領所緣;二、自性受,謂領俱觸。唯自性受是受自相, 持心令住,故名作意。彼俱非理。應非遍行,不異定故。 名作意。雖此亦能引起心所,心是主故,但說引心。有說令心迴趣異境,或於一境,
思,謂令心造作為性,於善品等,役心為業。謂能取境正因等相,驅役自心,令 想,謂於境取像為性,施設種種名言為業。謂要安立境分齊相,方能隨起種種名 受,謂領納順、違、俱非境相為性,起愛為業。能起合離,非二欲故。有作是說 作意,謂能警心為性,於所緣境,引心為業。謂此警覺應起心種,引令趣境,故
成唯識論卷第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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