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71 - 唯識藏_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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厭受、想,此二滅故,心所皆滅。依前所厭,以立定名。既爾,此中心亦應滅,所厭 ,不成生觸,亦無受等。若爾,應名滅心所定,如何但說滅受、想耶?若謂厭時,唯 謂餘時,三和有力成觸生觸,能起受等。由此定前,厭患心所,故在定位,三事無能 中有意識者,三和合故,必應有觸。觸既定與受、想、思俱,如何有識而無心所?若 法故,此識應非相應法故,許則應無所依、緣等,如色等法,亦非心故。 執此位中有思等故。許便違害心行滅言,亦不得成滅受想定。 觸生受。故若有觸,必有受生,受與想俱,其理決定。或應如餘位,受、想亦不滅, 不成。彼救不然,有差別故。謂佛自簡唯無明、觸所生諸受為緣生愛,曾無有處,簡 許有受,想亦應生,不相離故。 思等,亦應有觸,餘心所
又契經說:意法為緣,生於意識;三和合觸,與觸俱起,有受、想、思。若此定 若無心所,識亦應無,不見餘心離心所故。餘遍行滅,法隨滅故,受等應非大地 如受緣愛,非一切受皆能起愛,故觸緣受,非一切觸皆能生受。由斯所難,其理
成唯識論卷第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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