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01 - 唯識藏_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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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切當知。 有如是可立理趣,彼一切種皆不應理。如應當知者,所餘轉識立破道理,隨其所應, 作業相雜過故。 顯示無熏習相。又復不得住自體中者,謂非即眼識還熏於眼識,能熏、所熏、作者、 識別。依眼根識,云何能熏依耳等識?又不俱故,非不俱有得有所熏及能熏性,此則 貪,非能依貪,受所依熏應正道理,是能熏故。不堅住故者,正遮貪欲是所熏性。 住貪中者,然聲是次第義,然且此熏習不得住貪中,以貪依識故,貪繫屬識,識不依 理。今當更辯即此貪等俱生眼識所有熏習亦不得成,故說又此眼識等。言然此熏習不 ?過去無故。由此譬喻,貪等心生,不應道理。
論曰:復次,從無想等上諸地沒,來生此間,爾時煩惱及隨煩惱所染初識,此識 又復此識非識所熏者,是此眼識,非耳等識所熏習義,所依別故,如前已說。唯 亦不得住所餘識中者,謂不得住耳等識中。所依別故者,所依,謂耳等,彼別故 如是已說且許貪等俱生眼識,貪等所熏,餘識間起,後時眼識貪等俱生,不應道
攝大乘論釋卷第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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