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60 - 唯識藏_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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緣顯,故兩眾別。此義不然,論云「謂即因中有果者計」,故非兩  ,變為餘諦,用息歸本。一切世間本無生滅,故從緣顯,如常分別。  成?量云:汝之自性亦應變異,果變異故,如穀麥等。  ,果亦隨之,緣亦如是,如穀禾等。非因無變而獨變果,如何汝等自性不變,餘諦變  得」,謂如了別色業,以顯眼識等。「五、由因變異故,果成變異」等者,親因既變  有能生果功能可得,非有果體。此因自體,現所可見,不由比度。「四、由自作業可  ,即有體相所依因法。「第三、即由自相可得,如因自體,不由比度」者,如因自相  果法,應更不從因生,體已生故,如已生果。或言生者是有體義,正是本宗。  如兔角等。「若已生相,即果體已生,復從因生,不應理」者,量云:因中先有已生  理」者,因中之果,體

                 此中有說前雨眾計法從緣生,故先難云:果先是有,復從緣生,不應正理。今從  從緣顯了論中,文亦有四。即數論師《金七十論》二十三諦住在因中,從眾緣顯  四因結上,文易可知。  示正宗中,「又有相法於有相法中」者,有相,即有體相能依果法;於有相法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三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① 師。《因明》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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