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83 - 唯識藏_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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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方所,有轉異故,如現在色;又未來世法不能移轉至現在世,無方所故,如兔角等。  卷文,非正決擇,此依他等決擇故。下難中,「何以故」,總徵。  又前二施如前解,皆得大財,為異熟果;於中不慳,還能受用,名等流果。  皆以施心者故。此當來得財,還自受用,為等流勝解果。二、施與他者,得大財富。  流果。又破自慳故,自受用財,受者自捨與己身,名受者捨施。即與自己僮僕亦是,  他財,而行捨施,即轉施法。施者施,可知。得二果中,受者得大財富,施者得此等  云、如施自身為他受者,即如乞食,捨己身與他為受者,故名受者捨施;二解、受得  。或此後五總通前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非無方無處,法有從異方轉趣異方義」者,此破第一。應立量云:未來世色應  論破去來實有論中,此文為欲明三世自法,先破於彼因。決擇前〈尋伺地〉第六  論「復次,二種捨施:一者、受者施;二、施者施」,受者捨施,法師二釋:一  前解脫亦可次第配,亦第一是前第三,中四是前第二,約增時語,第六是前第一
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三
                   ① 「已」,底本作「己」,今依據磧砂本改作「已」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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