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01 - 唯識藏_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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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事施設故者。下文言,亦名名,亦名相 以於自性等上增言,非名即稱自相。意云:非稱自性等,但於上施設,如說天人眼耳 自性者體,相者狀也,即諸法體狀義。句得差別義故。夫名詮共相,今言自性等者, 別釋。自他圓淨二為總句,餘別。」法師云:出〈聲聞地〉,勘境色。 《對法疏》。斷捨同時,加行道世第一法折伏,名捨功能,非正捨。
論名身中云「自性施設,自相施設」等者,即體一物而緣,故有自性、相二別。 「無難集會」,十二暇經者,如《對法》第十五云:「先以一句總標,後一餘句 「眾同分」,通長養、等流及異熟,可知。通三性,如先已辨。「異生性」,如
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三
⑤ 「名」字下,底本有「相」,今依據磧砂本刪去。 ④ 「相」字上,底本有「我」,今依據磧砂本刪去。 ③ 相:與「想」通。 ② 「現」,底本作「報」,今依據磧砂本改作「現」。 ① 「順生」,底本作「生類」,今依據中華本《瑜伽師地論記》卷五十四改作「順生」。
③ 。相
④ 者即名,名
⑤ 從相發故,果從因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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