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0 - 唯識藏_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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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而現詮表能詮之名,不應道理。假說之名既無所有,所詮法事隨能詮名有自性,不 前,彼所詮事應無自性,以隨名方有事故,即名未起前彼事無也。未起名前彼事既無 先有所詮事體,然後隨情所欲制立假。汝既言隨名即稱目有所目者,先未制立假說名 意,重破彼外計。云如前所說色等諸法,若隨假說有自性者,言隨名即有所詮者,要 ,別解法之差別分。 能詮教法等。「彼事」者,謂所詮體事等。「有體」者,總指法之自體。「有分」者 目法,皆非實有故。 有眾多名,或具,名眼等,照、了、導等,或不具,唯說一眼等,若 照、了、導等,不可立餘假說耳等名而目於眼故。 說為青色,不可以假名故,亦說為黃色,只可於一法上隨所立假名。如眼等,並眾多
論云「又如前說色等諸法,隨假說有自性者」等,乃至「而有自性」等者,此中 論云「是故一切假說若具不具」乃至「有體有分,有其自性」,「彼法」者,謂 論云「亦非眾多詮表決定可得」乃至「非餘假說此義」等,以此理故,雖所目法 上來雖明名於法假說,亦非於一法上有一切詮表決定可得。如一青色,雖立假名
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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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 目所目法望所 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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