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30 - 唯識藏_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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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居,大造、極微,不同於彼。但如諸物,石磨為末,以水和合,處所難分,其性各  涉入俱一處義。故論下云,前是共大種聚,後是不共大種聚。  一處相涉入義,非是極微各別住義。「和雜不相離」者,謂自類大種與餘類大造更相  《唯識》第一云「極微無方分」,方即是分,非諸方義。二文雖別,亦不相違。  。以彼聚色有方亦有分,以可分析故,非最細極微,復有餘微,是故極微非是有分。  同勝論麤細俱實。「極微亦有方分」者,方謂諸方,分謂細分,雖有諸方,而無細分  中有極微。「又非極微集成色聚」者,極微無體,不同經部積成大義。合前二種,不

                 重解中,先解和雜不相離;「又所造色」下,方解同處不相離。胡麻等聚,體類  「同處不相離」者,隨無根處,諸無根色;隨有根處,諸有根色。自類大造皆同  第三文中有二:初、略解二種不相離;二、「又此遍滿」下,重解二種。  「又不相離有二種」至「為種生故」。  第二文中,「於色聚中曾無極微生」等者,此顯頓變,非漸積義,不同薩婆多聚  「復次,於色聚」至「是故極微非有分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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