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32 - 唯識藏_22
P. 132

《雜心》頌曰:「極微在四根,十種應當知,身根九餘八,此說有香地。」《迦延》  增上緣中,立為界稱。有師妄計:若得天眼,亦得彼地身根,不相離故。其義不然。  舌亦爾。若身根,除眼等四,獨可得故,唯有九。  ,謂眼、身、地、色、香、味、觸;若界攝,有十,加水、火、風。如眼,耳、鼻、  。造根四大之中亦爾,若扶根四塵及能造大體上但有四塵四大種子。至五十一當釋。  處義,約物雜聚而顯和雜義者,以約多顯相而論,故不相違也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「界」者,因義。順經部宗色能持種,說有彼界。或彼聚中,別有能生彼色等用  別顯攝義中,且約眼而說者,若據相攝,唯一,謂眼清淨色;若不相離攝,有七  「一切色聚」乃至「唯有餘界」者,若據種子而說,則五色根中有十四色法種子  答:以非對礙,故此除之。  「除唯意所行色」者,問:如定自在色,下文說實,何故除之?  第四文中分二:初總明事多少;後「又約相攝」下,別顯攝義。  「復次,於諸色聚中」至「說彼相為無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
   127   128   129   130   131   132   133   134   135   136   13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