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84 - 唯識藏_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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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,則成四對:初對緣身財,次對悲田,次對敬田,後對恩田。  他命根,總牽惡趣。此業餘勢後生人中,障感  續邊,後於人中受於短命。今依《瑜伽》釋云:如行殺時,令他受苦,面無光澤,斷  令他面色無有光澤,令  沙》有二說:一云、方便業感人中短命因,根本業生於惡道;二云、持刀欲殺人時,  。此有十句,亦依業道次第別配。「不便宜」者,不順人心。景《補闕》云:依《婆

              五無間業中,第六十說,一是虛誑語,謂破僧,四是身業,於中三為殺生,一是  「由事故者」至「業名無間同分」。  「與現法果者」,則前三果由善不善現在牽生。八欲解中,四善、四不善相對以  「與現法果者」至「所作善業」。  增上果中,此依一物以辨十果,《對法》依眾事以辨十果,故二不同,義各別也  「與增上果」至「當知善業,與此相違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① 減外具無有光澤,令他受苦邊,生惡道受苦,斷他命根不相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 命業,令命根促,名等流果。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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