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92 - 唯識藏_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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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別者,至六十三更當釋之。  重故。諸靜慮中雖有餘法,然此勝故,於修定者為恩重故,偏立為支。然此禪支義廣  、除麤重障。第三、四定以領所得即除麤重,更無別體,具二能故,適說諸根,捨麤  ,非除下惑。除下惑者,唯尋、伺故。即顯諸處說利益支有二義:一、領所得境;二  得,樂除麤重。適悅心受名喜,能怡悅身即名為樂。麤重在身,樂生彼滅,名之為除  等無此二義,故略不說。  故。此中說支略有二者,恩重如喜、樂等,利行者故。若法有此二義立定支,餘慧思  、樂為利益,定為所依。此中說四。泰云:總以三義釋靜慮支,將《對法》三攝此四

              「問:何因緣故」至「差別應知」。  第四、安立定名中,先釋別名,後釋通名。  基云:此中說「尋、伺為取所緣」等者,觀隨應境為能對治,定為所依,喜領所  次廢立中,「初定尋、伺為取所緣」等者,《對法》明三,謂尋、伺為對治,喜  「初靜慮中」至「偏立為支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十三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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