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3 - 唯識藏_22
P. 43
故,護法等解:若法決定、有境、為主,令心、心所取自所緣,乃是所依,名通也。 識稍疏遠,故略不述。此中淨月等解,依及所依,言別義同。論云「俱有依,謂眼」 依,謂五色根、六、七、八識,同境、分別、染淨、根本所依別故。此中六、七、八 」,大勢同此。《成唯識》第四中以親疏為次第,此中以顯隱為次第,前後不同也。 增上緣依、無間緣依、因緣依」,彼以四緣名顯故;又云「俱有依、開導依、種子依 果而顯自性。
彼俱有依合有四解,明五識依但有三解,彼第三師同第二故。第三正義:五有四 次解所依,文別有三:初略顯三所依,次攝之為二,後重出三體。《唯識》云「 「彼所依者,俱有依」至「一切種子異熟識」。 初明自性。「依眼了別色」者,此中且說不共所依。識相難了,舉所依因及所了 云何眼識自性?謂依眼了別色。
瑜伽師地論記卷第
① 「至」,底本作「主」,今依據磧砂本改作「至」。
一
2
9
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