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21 - 唯識藏_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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俱名寂滅。基云:此舉前第二、第三事,乃汎明第一、第四意不取也。 行,不可行者不行故,俱為利益也。 又以四法受信自利,知可行不可行故;亦授與人,亦知可行不可行。自他俱知可行者 決擇〉,約彼富貴貧賤、持戒毀戒以明四句。 種,行一法,故名種類。「四法受」,謂此他世樂苦,共為四句,名四法受。如下〈 結之。 等二法唯利他障,餘與彼相違利他行,名利他共自也。
第五相中「所有涅槃,及得涅槃世出世間」等者,即取涅槃及得涅槃世出世道, 基云:菩薩不以第四法受為利益自他,若此行無利益自他故,菩薩不為之意也。 問:此中明自他利種類,何故第四法受此、他世俱非利益,皆是苦受,此中明耶? 前中,先解利益相。基云:「利益種類自他」者,謂一法自行,令他行,自他一 「云何菩薩利益」至「無上最勝」。 第二、解利益安樂中,又分為三:先別解利樂二相,次總約二種明與不與,後總
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三十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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