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78 - 唯識藏_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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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名故,而起言說;由說義顯,是即法隨說顯,名隨說因。基云:謂如先有色名故, ,次解十因,後對二因四緣相攝通塞。 結無有過增。就第三釋中,先解舉數,後解三章。前中,先問後答。答中,初列十名 處非處智力種姓漸得增長。前中,初、總舉數;二、列三章;三、釋;四、解已,總 前中有三:初解因相,即是十因;次解果相,即是五果;後總結菩薩知因果相已,令 等聲,名語工勝利。後二明相可知。 成立相」者,此明字緣。二者、「顯示語工勝利相」者,辨聲明用,所謂男女、上下 宗說比量,故顯摧他自立道理。聲明:一者、「顯示安立界相」者,顯示字體;「能
解十因文,即總解三性十因之義。於中,名、想、言說三法為隨說因。由想、說 「云何內明論顯示正因」至「唯取生起相違」。 自下問答,廣辨五明所詮之義。於中,初解正因果相,後辨已作未作得失之相。 前中,問五明教名詮義法各幾相轉。答中,內明論詮義雖無量,宗明因果。因明 「如是一切明處所攝」至「成辦種種異相」。
瑜伽師地論記卷第四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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