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16 - 唯識藏_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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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經廣說,乃至不解脫心、極解脫心」者,是第十對。此明十對治心差別。  ,惛沈、離惛沈,掉舉、非掉舉,寂靜、非寂靜,定心、不定心,修心、不修心。「  三、明二十心;四、明十六心;五、重辨前十對心。  那愛賴耶識,以為妨難。  因色等,方染於識。此四識住多就識辨,其能住六識,相應三蘊及色為所住,不論末  不能生染愛;色蘊體麤,受、想、行蘊行解麤故,緣生染愛。設有於識生染愛者,要  色等四蘊,一一獨生,煩惱強故,立為識住;識則不能獨為煩惱因緣,如色、受等。  惱,而生貪等,令識樂住;識非煩惱,何故不生貪等,令識樂住?為通此難,故云:

                     言「謂有貪心、離貪心、有瞋心、離瞋心等」者,取有癡、離癡,散亂、非散亂  「云何異相」至「一門異相差別」。  異相中,問、解、結。解中有五:一、明有貪、無貪等十對心;二、明十二心;  「所以者何?以必無有獨於識性而起染愛,如於色等」者,識性微細不能見,識  「亦不獨為煩惱因緣,如色、受等」者,此通外難。難云:如色、受等,性非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五十六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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