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色、識、受、想、行如此次第也。 蘊;「能生眼識」,即是識蘊。由色及識為依,受、想、行等心法生。依此次第,即 色後識所以次第。 第一、生起所作次第中,「先說色蘊,次說識蘊」者,「眼、色為緣」,即是色 「生起所作」至「宣說次第」。 前中,如小論《毗婆沙》、《俱舍》有多次第,不能煩舉。此中雖有五種義,前 「復次,云何」至「五、安立所作」。 第四、蘊次第中,初約五義辨次第,後據二事以辨。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五十七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五十七 1 7 7 4 4 7 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