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22 - 唯識藏_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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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說」者是想;「及愚智」者是行;「等」者,等取於識。  ;行為第四;「一是所染」者,是識第五。  倒。此二俱得。  云:此據多分,分別所計為我故,心為我倒;餘處據俱生,一切時計為我故,法為我  我,故識為第三。「無常計常」者,通計想、行蘊為常,即想為第四,行為第五。基

                     安立次第中,初廣辨,後略收。「安立所了」是色;「有苦有樂」是受;「隨起  「安立所作」至「宣說次第」。  第三、流轉次第中,色蘊最初;受為第二;想為第三,想取像貌,名「采畫境」  「流轉所作」至「是名住所作」。  第二、對治次第中,第三心為我倒,景云:不同小論計心為常,今說外道計心為  「對治所作」至「宣說次第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五十七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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