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95 - 唯識藏_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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續淨者,謂律儀戒、善。  ,利他善。基云:對治者,謂無間道。靜息者,謂解脫道。或前無漏,後有漏道。相  」者,無學身中所起善法;「供養靈廟」者,通凡及聖,唯修福分善;「攝有情」者  對治善;「雜染靜息」者,伏惑對治;「攝受果」者,凡夫、學人有漏善;「相續淨  十。此善業道五種十善增數門,如〈本地〉第三。  罪義故,簡不善等,名善;二、謂生得、加行等;三、謂自性、相應、等起;乃至第  染,由依八事修施、戒等諸對治故,令與染法不復相應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又諸善法或有對治雜染故」等者,以六義辨善也。景云:「對治雜染」,是斷  第七、明善差別。「或有一種,乃至十種,如〈本地分〉說」者:一、善總由無  「問:何等名為善法差別」至「善法差別,應當了知」。
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五十九
                   ① 「所」,底本作「取」,今依據卍續本《瑜伽師地論略纂》卷十四改作「所」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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