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06 - 唯識藏_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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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惟二十隨惑,無欲、解故。  同之,無彼沈、掉。其下文中,邪欲、邪勝解據別境中一分來故,所以此處不論。此  慧,生麤細相違法,沈下掉高故,非善中翻來故。故此處有六,三同《對法》,三不  中翻來者,即說相應,所以不信等五及放逸六說染品俱。其沈、掉二法雖恆通有障定  ,更加惛沈、掉舉、邪欲、邪勝解為十,與一切染俱起。何以此三文相違者?  不信、懈怠、放逸五,於一切染污品中恆共相應」,如此論下五十八文,依今此下文  說「與一切染心相應」。  不相應。餘隨煩惱,舉時與掉相應,沈時與惛相應。忘念、散亂、不正知是癡分,故  論尋、伺與三性相應。  未必與一切不善相應。亦可彼處以無慚、愧於不善法中定有,易解不說。又此中略不  不善思願、不信、懈怠、忘念、散亂、惡慧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且一釋云:此五十五文與《對法》第六及下十種不同者,今此文據信等五根及善  基云:此中說「不信等六與一切染污心相應」,《對法》第六云「惛沈、掉舉、  測云:尋、伺二法,一向是毀,略而不說。泰云:惛沈、掉舉,沈、舉不同,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五十九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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