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10 - 唯識藏_25
P. 110
捨相相體即是第五、最勝捨,捨己身故;具者,上四資財故。又更有解:隨宜捨,名 相、捨具名捨」者,三藏云:相者,體也,即無貪相應思;具者,如上列者。基云: 諍訟;「堪護身財」者,令守財物;「堪處法業」者,令行法施。 者:一、「堪事業」者,置營種等事;「堪思」者,令其學問;「堪和業」者,令和 知。 忍也。 謂以怨害為因,又有諸欲忍事中皆能忍。「受教」以下三,如次配聞、思、修慧相應 擇來欲害我,名「擇力忍」。「自性」者,本性能為害也。又「一切因怨害忍」者, 。生修忍,自性怨害忍為第十。或有人受教來害命忍,名「受教怨害忍」。或他善思 一切因忍」者,謂怨起因欲害即忍也。受教為第八,受他教忍故。自思擇能忍為第九 害,亦忍彼方便,是怨害因,為第七。
就明捨中,「隨宜捨」者,隨四時宜而行惠捨。「最勝捨」者,謂法施也。「捨 三、解觀人而捨。先辨觀人二時差別,後明捨。前中,攝受時五,可解。處置五 二、解柔和。此與忍何別?耐他違害,名為忍辱;不違損他,名作柔和。如文可
瑜伽師地論記卷第六十四
1
9
9
7
7
2
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