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20 - 唯識藏_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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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思方作,亦無他逼方起貪瞋諦法邪見。  對緣增長時即是作故。於彼初句作不增長時,無有不思而作者,以貪瞋等與思相應,  增;作不增長、不作不增長,二句名減。  眾,今言僧祗,即名眾物,聲囀如此。如言達磨,名法;若言達彌,即名有法。  故不更說;二、次第別解。於中,先別明重,後總翻顯其輕。言「僧祗」者,僧伽言

              第七、解瑜伽門。因果相應是瑜伽義,一一業道皆引三果。於中,初辨殺生三果  「復次,若於殺生親近」至「是邪見增上果」。  次類餘九業增減四句。於意三業道中,無有第二增長非作句者,以貪、瞋、邪見  「如是所餘不與」至「餘如前說」。  第六、解增減門中,初明殺生增減四句。於中,增長非作、亦作亦增長,二句名  「復次,殺生所引不善」至「謂除上爾所相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六十七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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