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21 - 唯識藏_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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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或父母眷屬,老年將死,將安火坑,或置曠野,如是等類,是癡所起。「祠支」者  ,有其八段,以合三語故。「或有妄計以其父母等擲置火中」等者,西有一國共制法  三果。  ,故云一業得三種。今依大乘,一業道種中,各有三種用,別生一果故,一業道能生  命之果;由後起業壞他光澤故,得增上果。所以三業各得一果,但以前後業從根本業  經部解:由方便時正苦有情故,還於地獄受苦受果;由根本業正斷他命故,得人中短  後起業資根本業,得增上果。雖復相資有果,而同根本業,得此三果,故一業果。若  不同;後就九業但辨增上果,餘之二果類同殺生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、解引果生。即從三不善根,引業道起,名引果生。於中,初問後答。答中  「復次,如世尊言:殺」至「名癡所生邪見業道」。  下辨九業,可引《對法》。  解云:若薩婆多,以方便業資根本業,招異熟果;正以根本業,招入等流果;以  問:此三果為一業果,為別業果乎?
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六十七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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