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40 - 唯識藏_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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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眼等實有,各有業用可見,計我業用都不可見。立量云:汝所計我體用俱無,以不  量云:汝所立我決定是無,以不可得,如空華等。「謂如眼等」至「都不可見」者,  處推尋,我不可得。又解:自相續名內,他相續及外器名外,非內非外名中間。應立  外、中間,若離諸蘊不可得」者,汝所計我,於內根、外塵、中間六識十八界中,處  假;亦待依色等蘊名,色等蘊者亦是假有,待別色等成於蘊故。  如此色等,此名為實,從因緣生,名為實法;由藉色名,方生色覺,又名為假。  於色等」乃至「如是即於色等想事假立色等」者,如獨頭意識尋色等名,而取色等,  自相,應知假有」者,如瓶盆等,待餘色等,依餘色等,施設瓶名,故是假有。「如  ,更不待餘,方始施設色、香等名,此是實有。「若有諸法待於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問:於因成道理中」下,次破計我。先略後廣。略中,問答難通。言「若內、  「問:於因成道理」至「是故此計不應道理」。  基云:待不待餘,名假實等,如《對法》第三,初如即於色等為依為待,我等是  次明實有。「謂若諸法不待所餘,是實有相」等者,景云:如色、香等實體之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七十一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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