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63 - 唯識藏_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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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第五。前中復二:先正辨所緣,後因論生論,解釋契經。  槃義。「涅槃相者」至「內所證相」者,內證寂滅無戲論相,是涅槃相。  非無異者即是謗無,不應道理。  有為滅,證涅槃故」至「不應道理」者,非第四執。汝執涅槃都無所有,故說非有異  所戲論」者,可知。「總如前說二種因故,亦異不異,不應理」者,非第三執。「由  ,今說定異,便為戲論,非戲論法。「與有為法其相異故,謂為無異,便為戲論,非  」乃至「便為戲論,非所戲論」者,涅槃與彼有為不定,其相異故,說涅槃非所戲論  法其相異」者,明非不異。依此二義為本,明離四執。「唯有為滅之所顯,謂有異者

                    前中言「欲界繫善、染、無記作意,能緣三界一切法」等者,景云:無記即取賴  「復次,由五相故,建立所緣」至「作意所緣諸法」。  十、解所緣法。於中,先總舉徵列五相,後次第別解。別解有二:初解前四,後  下解涅槃義。「涅槃義者,謂一切白法所顯發故」者,即由道諦白法顯發,是涅  「何以故」下,釋其四句。「由彼涅槃唯有為滅所顯」者,此明不異。「與有為
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七十二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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