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屬亦別。 不見有諸法體,詮法無我理,言說名映奪法我也。前明四蘊名映人我,二名既殊,映 不見人我,故以蘊名映奪一切我也。因言說名,計一切皆有自性,若觀但有言說名, 四蘊名映奪人我相故,言名映一切我文。又釋:眾生多於四蘊中計我,觀但有四蘊, 釋下半頌「由此名一法,皆隨自在行」。 空理,亦名名映於一切。今悟二名,知二無我,映蔽一切二執顛倒。上來釋初句竟。 。由先執法,方始計我,故說法執是所依相,名映一切。若迷二名,起於二執,映二 ,執有諸法,若知唯有言名,隨名執法,畢竟無
泰云:映者,奪也。以四蘊名能斷一切四蘊自境界人我,名證人無我理;以無我 「若過四無色蘊」下,釋第二句「無有過名者」;「若於二種俱不了知」已下,
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七十四
② 底本無「無」,今依據磧砂本補上。 ① 「三」,底本作「二」,今依據磧砂本改作「三」。
② 體,了言說名映於一切,橫計法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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