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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。玄云:若無人可對受者,自受用無犯。 法受用事不可得故,於教生敬,於罪生畏,更無餘計,故作此事而不犯,名無計出離 惡,此即無犯,即名出離。言「小隨」者,如前卷記釋。 先制後開,令得究竟,無惱害故。 下文當說。八、由於白佛。九、白已集眾,以佛制戒,必在於眾。十、由僧眾集已, 、「由障難出離」者,有遇命難,上
「復次,略由五處,應知止」至「止息學處」。 「無計出離」者,景云:曠野之中蟲狼等難,持刀執杖自防聽許。泰云:險處如 三、辨出離中言「無染出離」者,如有善心拔佛前草木,大乘中許,若自增善減 「復次,略由五處,應知出離」至「謂除性罪」。
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七十五
① 「上」,底本作「七」,今依據磧砂本改作「上」。
① 過人樹,開許不犯,即名出離等。此二出離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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