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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淨」者,於水中不作有蟲想而飲等也。 損壞淨」者,生果等。「委寄淨」者,請施主等。「時法淨」者,七日藥等。「捨分 於他非處委信而輒取用,或雖他與而過量而受用之。言「受得淨」者,謂飲食等。「 鉢;若不屬鉢,遠取他分。如此盡名非攝屬物。 以鉢受,名「不墮鉢中」。當己前須敷淨荷葉,葉上散食,或小椀盞,雖不在鉢,屬 人供種種微妙厚重飲食,依僧次食,若卌人趣,若不被差,名非攝屬。設後被差,不 祗物。雖是眾數,若其被差,即得法食。如施無厭為彼根本造與檀越,日 等體是陳棄藥,名為不任用。言「非攝屬者,謂或僧祗物」等者,大眾財物,名為僧 滓乳,名陳棄藥,非是屎尿為陳棄藥。今解:便利等所染器,名不任用;非謂大小便
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七十四 上來辨屬眾物,次辨屬別人物。他人不與暫與,亦不究竟捨,亦不損棄,又己身
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七十四
① 「日」,底本作「口」,今依據磧砂本改作「日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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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 別恆營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