求所犯。 、觀自在過失不行,故無制立;不自在者有過現行,制立學處。 ,為惑所礙。三、現尸羅若壞性罪,制不應行。四、現樂行遮罪障業,制立學處。五
初中,先、總標犯制立為甚深;二、別解釋。於中,初明障,後翻顯無障。前中 「復次,略由五處,應知」至「無所知障」。 二、辨犯制立,文分有三:初約障辨犯不犯,次約意樂辨犯不犯,後明由十處思 初、辨學制立中,復有五句,列名解釋。一、學行自在,不為惑礙。二、不自在 「復次,應知毗奈耶」至「制立學處」。 下次第十一、解甚深。於中,先辨真,後辨偽。真中,初、開五門;二、依門辨。
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七十五
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七十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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