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10 - 唯識藏_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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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二:初、略標五事以顯實義;二、正釋五事。 不救。 言「於攝受饒益無堪任性者」至「無有堪能令彼巨富無匱安樂」者,貧窮業定,諸佛 至「俱無堪能」者,此在地前修時未久,不能成辦初地聖果,又造惡業,妨修正行。 障正加行,然由修時未久,不能成辦彼聖道果。言「於加行及彼果成辦無堪任性者」 雖無惡業障正加行,然由修時未變,不能成辦入初地果。亦可此據聲聞性人雖無惡業 有堪任修正加行。言「於彼果成辦無堪任性者」至「成辦彼果」者,此人修地前行, 亦可此據聲聞種姓已於多生種解脫分,於此生中修成就行,由遇惡緣,造諸惡業,無 於多時修地前行,名「相續已熟」,然由造作障正行乘,於現法中無有堪能修正行。 翻顯堪任。
第四、決擇真實義品中,文分有二:初約五事以辨真實義,後約三性以辨。前中 前中言「於加行無堪任性者」至「修正方便」者,此人同餘眾生有教涅槃法,已 下明不堪任性,諸佛不救。決擇本地自他利品中五種無堪任性,先辨不堪任,後 「復次,於有情中」至「有堪任性」。
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七十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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