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34 - 唯識藏_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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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所詮,取了義,不取能詮教。又名唯法依者,本性相教與相中法,依影像相別。「 法者,影像相,聽法徒眾識心上聚集顯現教法也。又「名唯法依所攝」,故知了義經 了義經,了義經是所了,以無能了故,正智體非了義經依。 攝,相從見故,以分別以為法依。真如,智所行故,是義依。正智唯是智依。雖復是 具三依;以是世間心法,故無智依。若爾,云何得法依?解云:法是教法,是心相分 了義經,名是教法,但是依法。「如相,分別亦爾」者,以分別心是前三依之體,故 依,謂依法等。「名唯法依」者,何故名中不攝依了義經?解云:兼取所了之義方是 具有依法、依了義經及以依義。若據相中有智,亦有依智,即具攝四依。此中意取所 於識等;二、但有緣,以不障故。今且約勝者為論,是故不說。
章云:「相,三依所攝」,除智依,智依唯本性相智也。依法不依人中,相亦是 四、四依相攝門。《補闕》云:意非取所依為四依。「相,三依所攝」者,相中 「問:如是五事幾法依」至「唯智依所攝」。
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七十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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