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7 - 唯識藏_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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質麤火,即不與水俱故也。第四、五者,無處無位,同一眼識種類,二心王、二受、  根用,地亦不作餘三大用。善順此文,坦然無妨。  ,便成壞法相故。心王亦應有心所用,而取別等。」依第二說,雖至自在位,眼無四  處,遍有諸根,各自起用,非以一根得一切境。以諸根用各遍一切,故名互用。不爾  樞要》云:「此根互用者,有二異說。第一師云:實能緣諸境。第二師解云:一一根  。五根為心所依,心乃明利,若自在位,五根承能依力亦得互用。今尋諸說,基《識  位而作是說。新羅興法師云:四大為色所依,色非明利故,雖至自在位,而亦不互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辨合會門,有六復次。第二云「麤分水火」者,簡水中熱觸細火也。如火炭  「云何第二」至「二處非處門差別之相」。  答:依如郭法師解,自在位,大亦互用,故知論主說大非互用者,此亦據未自在  問:若爾,得自在位,四大互能作用。  有說:此中約未自在位五根辨處非處。  問曰:經說得自在位,五根互用,云何此中說眼有四根用,必無是處耶?
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六十三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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