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45 - 唯識藏_26
P. 245

「增語觸」。  受名所目法。謂色、聲等增語是名,名能增生言語,或名從彼增語觸生,故說此名為  名」者,但有名必帶於字,自有字,名所不攝,謂無詮表。  有字,字必有欲。欲、想與尋并發起名,今且舉欲。「又若有字,名所不攝,唯字無  必有字」者,此文不具,若具應言欲為字首,字為名首,名為句首;句必有名,名必  彼諸字,故云四十九也。  準《涅槃經  頭數,多少如前。第三家云:音有十六,加闇、惡  字為四十九。第二家云:悉、譚二字但是總標,非是字數,別加濫

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、辨名等義。名有三義:一、令他共所了知,故名為名;二、能令意依名取  第二、立三之意。問:何緣施設三耶?答意:立名、句、文三,欲令眾生依名領  上來別解名、句、字三,次總分別,有五復次。初本末相生。「此中」乃至「名  「此中,欲為名首」至「當知已如〈聞所成地〉」。
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八十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‧ 文字品》,三十五字名為字體,更有十四字名呼字音。今此文中,總牒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聲  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超聲有八,毗聲有二十五。今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鮎  時
              2
              7
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意。超聲、毗聲
              2
              2
              1
              1
   240   241   242   243   244   245   246   247   248   249   25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