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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增語觸」。 受名所目法。謂色、聲等增語是名,名能增生言語,或名從彼增語觸生,故說此名為 名」者,但有名必帶於字,自有字,名所不攝,謂無詮表。 有字,字必有欲。欲、想與尋并發起名,今且舉欲。「又若有字,名所不攝,唯字無 必有字」者,此文不具,若具應言欲為字首,字為名首,名為句首;句必有名,名必 彼諸字,故云四十九也。 準《涅槃經 頭數,多少如前。第三家云:音有十六,加闇、惡 字為四十九。第二家云:悉、譚二字但是總標,非是字數,別加濫
第三、辨名等義。名有三義:一、令他共所了知,故名為名;二、能令意依名取 第二、立三之意。問:何緣施設三耶?答意:立名、句、文三,欲令眾生依名領 上來別解名、句、字三,次總分別,有五復次。初本末相生。「此中」乃至「名 「此中,欲為名首」至「當知已如〈聞所成地〉」。
瑜伽師地論記卷第八十八 ‧ 文字品》,三十五字名為字體,更有十四字名呼字音。今此文中,總牒
聲 去
,超聲有八,毗聲有二十五。今
鮎 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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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 意。超聲、毗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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