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1 - 唯識藏_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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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是前三一向有罪,第五一向無罪,第四、第六已生忍受,或有罪或無罪不定。  無罪;第六、障隨行心,或愚世俗無義談說,眾中觀有義利,忍受無罪,餘即有罪。  忍受有罪;第四、有罪無罪不定,可解;第五、病纏身心,不得自在修於善,此忍受  ,故言即七眾。  心非心,戒體亦異。備云:又解:聲聞七眾若受菩薩戒時,轉前七眾戒,令成菩薩戒  判多分是同,在家菩薩即與五戒所判多同,故云是七眾所受。理實要期時節有異,即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次辨攝善法戒。略解六心應善觀察,辨相如文。於前三心不應生起,設起應捨,  「云何攝善法」至「或是無罪」。  初辨律儀戒。景云:菩薩律儀戒即是聲聞七眾所受。如出家菩薩即與聲聞大僧所  「初律儀戒」至「當知即此毗奈耶聚」。
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八十二
                   ① 「智」,底本作「故」,今依據麗本《瑜伽師地論》卷七十四改作「智」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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