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2 - 唯識藏_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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護,若護初戒,能護餘二;後辨假實防護。以三因故名假,謂為令他知故,非實防; 他法盛,不失三學,此亦應為。「又諸菩薩作自法盛,令他財盛」已下,可解。 ,營事財物,自足與人,亦即應為。「如令財盛,法盛亦爾」者,菩薩自令法盛,令 自法衰,此不應為。乃至「又諸菩薩作自財盛,令他財盛,此即應為」者,不廢三學 ,此不應為。「如令財盛,法盛亦爾」者,菩薩為他說法,令他法盛,自失三學,令 於三慧,名為法衰。與此相違,即名法盛。 不得聽聞,於先未思不得思惟,於未修證不得修證者,失三慧也。是即失於三學,失 六、法盛。財盛,如文可解。「法衰者,謂越所學
第二、明護非護中,初牒 「如是且說菩薩所受」至「彼果勝利」。 「令他財盛,不應為」者,菩薩為他經營財物,給施眾生,自失三慧,及失三學 下辨攝眾生戒。當觀六處:一、自;二、他;三、財衰;四、財盛;五、法衰; 「若諸菩薩於作有情」至「是名無罪」。
瑜伽師地論記卷第八十二
② 前所說令修學,次正辨護不護相。於中,先辨闕一不
① 」者,不得三學。於先未聞乃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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