業為最後」者,黑等四業為第十六。 門業,後次第辨之。前中復二,初以半頌標十六門。 「當知此中」至「此業為定受故」。 長行依頌次第屬當可知。 「有二種業」至「能盡諸業」。 「五二」者,即是五種二門,「與十三」者,即是十種三門,合前為十五。「四 「復次,嗢柁南曰」至「四業為最後」。 上來廣辨業門有三段中,前二段訖。自下第三、廣解十六種業。就中,先列十六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九十五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九十五 2 9 9 2 2 1 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