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45 - 唯識藏_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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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為最後」者,黑等四業為第十六。  門業,後次第辨之。前中復二,初以半頌標十六門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「當知此中」至「此業為定受故」。  長行依頌次第屬當可知。  「有二種業」至「能盡諸業」。  「五二」者,即是五種二門,「與十三」者,即是十種三門,合前為十五。「四  「復次,嗢柁南曰」至「四業為最後」。  上來廣辨業門有三段中,前二段訖。自下第三、廣解十六種業。就中,先列十六
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九十五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九十五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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