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35 - 唯識藏_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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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律儀,七、不律儀色,不別說煙等顯色為假,故知煙等色是形所收。  是形色。彼第十八說七假色,一、表,二、形,三、影像,四、響音,五、所造觸,  瑜伽》依彼顯差相門,十三色顯,十色為形;《顯揚》依彼假實相門,四色是顯,餘  顯色,長、短、方、圓乃至明、闇、空一顯色,若彼影像,是名為色。」  、不正色。表,謂取、捨、屈、申、行等。」《顯揚論》說:「青、黃、赤、白此等  闇、雲、煙、塵、霧、空一顯色。形色有十:長、短、方、圓、麤、細、高、下、正  皆不相違。  假中,五識諸境皆應假故。由此應知,初說為善。此論周備,說二十五,故諸論說,  然,應法處攝。  似解脫等色。復有異說:色處影者,意識所緣,不同五、八識變,有實用故。此亦不  表色?彼卷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釋:《顯揚》唯說四顯、二十色形,煙、雲等色亦是形攝,與《瑜伽》異。《  二、形顯差別者,《瑜伽論》說:「顯有十三:青、黃、赤、白、光、影、明、  有義:此影眼識所緣,餘第八境之影像故。理亦不然,五境皆應說有影像,七事
              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四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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